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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(hu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(ji)算(suan)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(hua)建設的(de)順(shun)利進行(xing)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(li)所(suo)稱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,按照(zhao)一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(gui)則對信息進行(xing)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(li)的(de)人(ren)機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保護,應當保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(qi)相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絡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,運(yun)行(xing)環境(jing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,保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(gong)能的(de)(de)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(an)全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,重(zhong)點(dian)維護(hu)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(jian)設(she)、國(guo)防(fang)建(jian)設(she)、尖端(duan)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(wei)聯網的(de)微型計算(suan)機的(de)安全保護辦(ban)法(fa),另(ling)行(xing)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(quan)國(gu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(an)全部、國家保密(mi)局和國務院其他有(you)關(guan)部門,在國務院規定(ding)的(de)職責范圍(wei)內(nei)做好(hao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的(de)有(you)關(guan)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(bu)得(de)利用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從事危(wei)害(hai)國家(jia)利益(yi)、集體利益(yi)和(he)公民合法利益(yi)的(de)活動,不(bu)得(de)危(wei)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(dang)遵守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和(he)國家其(qi)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等級(ji)保護。安(an)全等級(ji)的(de)劃分(fen)標準和安(an)全等級(ji)保護的(de)具(ju)體辦法,由(you)公安(an)部會(hui)同有(you)關(guan)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(you)關(guan)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(jin)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,由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使用單(dan)位應(ying)當建立健(jian)全安(an)全管(guan)理制度(du),負責本單(dan)位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(fa)生(sheng)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(dan)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(di)縣級以(yi)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安全(quan)的(de)(de)其他有害(hai)數(shu)據(ju)的(de)(de)防治(zhi)研(yan)究(jiu)工作,由公安部(bu)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(shi)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(ti)辦法(fa)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(you)關(guan)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(zuo)行使下列(lie)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(cha)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(chu)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違(wei)法(fa)犯罪(zui)案(an)件;

   (三(san)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(an)機關(guan)發現影響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(an)全的隱患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通知使(shi)用(yong)單位(wei)采取(qu)安(an)(an)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(j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(ben)條(tiao)例(li)的(de)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報(bao)告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(guan)要求(qiu)改(gai)進安全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(wu))有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其(qi)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(guan)(guan)規定的,或(huo)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(jin)施工(gong)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會(hui)同(tong)有關(guan)(guan)單位進(jin)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申報(bao)的(de),由海關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海關法(fa)》和本(ben)條例以及(ji)其他有關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(ding)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(qi)他有(you)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(de)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(kuan)(kuan)、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(kuan)(kuan);有(you)違(wei)法(fa)所(suo)得的(de)(de),除予以沒收外,可以處以違(wei)法(fa)所(suo)得1至(zhi)3倍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(kuan)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(de)規定(ding),構成(cheng)違(wei)反治安管理(li)行為的(de)(de),依照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(li)處罰(fa)(fa)條(tiao)例》的(de)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罰(fa)(fa);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(de)(de)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(ze)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(ti)或者他(ta)人財產造成(cheng)損失的,應當依法(fa)承擔(dan)民(min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(guan)依照本條例(li)所作出的(de)具體(ti)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(wei)不服的(de),可(ke)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(qi)行(xing)政(zheng)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(ben)條例的(de)國家(jia)公務員利用職(zhi)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其(qi)他違(wei)法(fa)、失職(zhi)行(xing)為(wei),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(shang)不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給(gei)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(li)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算機(ji)病毒,是(shi)指編制或(huo)者在(zai)計算機(ji)程(cheng)(cheng)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(ji)功能(neng)(neng)或(huo)者毀壞數據,影響(xiang)計算機(ji)使(shi)用,并能(neng)(neng)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(ji)指令或(huo)者程(cheng)(cheng)序代(dai)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用(yong)產品,是(shi)指用(yong)于保(bao)護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專用(yong)硬件和軟(ruan)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(de)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,按照軍(jun)隊(dui)的(de)(de)有關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據(ju)本(ben)條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(zi)發(fa)布(bu)之(zhi)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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