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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(fa)布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了推廣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(zi),使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,根(gen)據(ju)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法》等法律法規(gui),結合(he)本(ben)省實際,制定本(ben)規(gui)定。

  第二條  本規定適用(yong)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(gong)民、法人和其(qi)他組織。

  第三條  本(ben)規(gui)定所稱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,是指普通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。

  普通話(hua)以(yi)北京語(yu)(yu)音為標準(zhun)音,以(yi)北方(fang)話(hua)為基礎(chu)方(fang)言,以(yi)典范的(de)現代白話(hua)文(wen)著作為語(yu)(yu)法規范。

  規范(fan)漢字以經(jing)過整理、簡化并由國家及其有關部(bu)門頒布的字表為依(yi)據。

  第四條  各級(ji)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(nei)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工作的領導(dao)。

  省(sheng)人民政府教育主(zhu)管(guan)部(bu)門(men)負責(ze)全省(sheng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(guan)理工作,組織(zhi)實施本(ben)規定。

 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(zheng)府民政(zheng)(zheng)、文化(hua)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(ying)電視、新(xin)聞出版(ban)等部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相關(guan)工作。

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(yu)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(xing)政區域內(nei)推廣(guang)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工(gong)作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(yi)上人(ren)民(min)政府(fu)應當將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工(gong)作納入國民(min)經濟和社(she)會(hui)發展規劃(hua),結合財(cai)力情況安排專項經費,用于推(tui)廣普(pu)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工(gong)作。

  第六條  每年(nian)9月的第(di)三(san)周為全省推(tui)(tui)廣普通話和(he)推(tui)(tui)行規范漢(han)字宣(xuan)傳周。各級(ji)人(ren)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(xuan)傳教育活動(dong)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用漢(han)(han)字、標點符號、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等,應當執行《現代漢(han)(han)語(yu)通用字表》、《簡化字總表》、《標點符號用法(fa)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方(fang)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正詞法(fa)基本規則(ze)》、《中國(guo)(guo)地名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字母拼(pin)寫(xie)規則(ze)(漢(han)(han)語(yu)地名部分)》等國(guo)(guo)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
  第八條  少數民(min)族(zu)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依據(ju)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憲法》、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民(min)族(zu)區域自治法》以及其他(ta)有(you)關法律法規的(de)規定。

  第九條  國家(jia)機(ji)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中應當使用(yong)普通話;國家(jia)機(ji)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中確實需要使用(yong)方言的,可以使用(yong)方言。

  國家機關(guan)的名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(gong)文、會標(biao)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站等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字(zi)。

  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(cong)其規定。

  第十條  學校及其他(ta)教育機構在教學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(ta)集(ji)體活動中應(ying)當以(yi)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為基本用語用字。

  對外(wai)漢語教學應當教授(shou)普通話和規(gui)范(fan)漢字。

 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(guo)漢(han)(han)語(yu)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(han)(han)字。使用的(de)(de)漢(han)(han)語(yu)文教材,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(de)(de)規范(fan)和(he)標準。

  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(ding)的(de),從其規定(ding)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播(bo)電臺、電視臺及其網(wang)絡(luo)音視頻節目以(yi)普(pu)通話作為播(bo)音、節目主(zhu)持、采訪的基本用(yong)語。

  使(shi)用方言(yan)播(bo)音的,應當(dang)經國務(wu)院廣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門(men)或者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部門(men)批準(zhun)。電(dian)視(shi)臺用方言(yan)播(bo)音時,應當(dang)在屏幕上顯(xian)示(shi)規范漢字。

  影視(shi)(shi)劇的語言應當(dang)以普通(tong)話(hua)為主(zhu),影視(shi)(shi)屏幕(mu)上的字幕(mu)及(ji)其(qi)他(ta)公示性(xing)文字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(han)語(yu)文(wen)出(chu)版的(de)報(bao)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(zi)出(chu)版物(wu)(wu)、數字出(chu)版物(wu)(wu)等出(chu)版物(wu)(wu)的(de)印(yin)刷體(ti)報(bao)頭(名)、刊名、封(feng)面、內文(wen)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(zhun)。

  漢語言音像制(zhi)品用(yong)語應當使用(yong)普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藝術(shu)形式中(zhong)和出版、教學中(zhong)需要使用(yong)方(fang)言的(de)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倡(chang)公共服務(wu)(wu)行業(ye)以普(pu)通話為基本服務(wu)(wu)用語。

  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(cheng)牌、指示牌、標志(zhi)牌、公文、印章(zhang)、票據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子屏幕(mu)、宣傳材料(liao)等,應當(dang)使(shi)用規范漢字。

  本規定所稱的(de)公共服(fu)務行業(ye)(ye),是(shi)指商業(ye)(ye)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(jiao)通、民航、旅游(you)、銀行、保(bao)險、醫療以及其(qi)他直接面向公眾(zhong)服(fu)務的(de)行業(ye)(ye)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各類(lei)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山(shan)、河、湖、海等自(zi)然地理實體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行政區劃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居民地和路(lu)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具有(you)地名(ming)(ming)意義的建筑物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應(ying)當使(shi)用(yong)規范漢(han)字和漢(han)語拼音(yin),漢(han)語拼音(yin)拼寫(xie)(xie)方(fang)法(fa)按照《漢(han)語拼音(yin)方(fang)案(an)》、《中國(guo)地名(ming)(ming)漢(han)語拼音(yin)字母拼寫(xie)(xie)規則(ze)(漢(han)語地名(ming)(ming)部分)》拼寫(xie)(xie),嚴禁使(shi)用(yong)外文拼寫(xie)(xie)。

  各類標志(zhi)牌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(wen)物古跡、紀念地(di)、游覽地(di)等公共場所、設施名(ming)稱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(qi)業名稱(cheng)、商品名稱(cheng)的(de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應當以國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基本(ben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(yong)(yong)繁體(ti)字(zi)(zi)和已經廢止的(de)異(yi)體(ti)字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(yong)(yong)外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的(de)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(yong)國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主,外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輔的(de)形式,嚴禁單(dan)獨使用(yong)(yong)(yong)外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。

  在境內銷售的(de)(de)商(shang)品(pin)的(de)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明等(deng)應當(dang)以規(gui)范漢字為基(ji)本用(yong)字。在境外(wai)銷售的(de)(de)商(shang)品(pin)的(de)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明等(deng)確需使用(yong)繁體字的(de)(de)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i)定使用(yong)繁體字。

  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用語用字(zi)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(xin)息處理和(he)(he)信(xin)息技術(shu)產品中使用的國(guo)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(fu)合國(guo)(guo)家(jia)的規范和(he)(he)標準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(yi)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:

  (一)風(feng)景名勝、文物古跡;

  (二)歷(li)史名人(ren)、革(ge)命先烈的手跡;

  (三(san))姓氏中的異體字(zi);

  (四)書法、篆刻等藝術作品;

  (五)題詞和招牌的(de)手(shou)書字(zi);

  (六)已注冊(ce)的商(shang)標用字;

  (七(qi))出版(ban)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(de);

  (八)涉及(ji)港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;

  (九)經國(guo)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(de)特殊(shu)情況(kuang)。

  老字號牌匾(bian)、手書招牌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的,應當在適當位(wei)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的副(fu)牌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育(yu)主管(guan)部(bu)門應當將(jiang)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,納入(ru)各級(ji)各類學(xue)(xue)校和(he)教育(yu)機構教育(yu)教學(xue)(xue)質量監測(ce)機制和(he)綜合評估體系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共服務行業的主(zhu)管部門應當將使(shi)用(yong)普(pu)通話和規范漢字(zi)的要求納入行業管理規范,作為單位和個人(ren)評先評優的依據。

  對不符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(biao)準的,由其(qi)行業主管部門(men)予以批(pi)評教(jiao)育,督促改(gai)正(zheng)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(dui)本行(xing)政區(qu)域內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進行(xing)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果(guo)向社(she)會公布。

  檢查評(ping)估的標準和具體實(shi)施辦法由(you)省(sheng)教(jiao)育(yu)主管(guan)部門另行(xing)制定(ding),報省(she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批準后執行(xing)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級(ji)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有關(guan)部門對下列(lie)領域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進行(xing)監督檢查,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機構予(yu)以(yi)協助和(he)指導:

  (一)黨政機關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
  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(de)用語用字;

  (三)廣播、電影、電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(pin)網站(zhan)及(ji)舞臺表(biao)演的(de)用語用字(zi);

  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(shu)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(ban)物、數字(zi)出(chu)版(ban)物等公開發行的出(chu)版(ban)物的用語用字(zi);

  (五)本省產品的包裝、說明書的用字;

  (六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
  (七)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用字;

  (八)其他行業的用語用字。

  對前述(shu)事項(xiang)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教(jiao)育(yu)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(men)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接(jie)(jie)到違反本規定的舉報或者投訴,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書(shu)面轉告有關(guan)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(men);有關(guan)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(men)接(jie)(jie)到書(shu)面轉告后,應(ying)當(dang)依(yi)照本規定有關(guan)條款進行核實處理(li)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普(pu)(pu)通(tong)話為工作語(yu)言(yan)的(de)播音員(yuan)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(chi)人、影視話劇演員(yuan)(yuan)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(yuan)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(yuan)(yuan)(yuan)以及(ji)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廣播員(yuan)(yuan)(yuan)、導游(you)員(yuan)(yuan)(yuan)、解說(shuo)員(yuan)(yuan)(yuan)等人員(yuan)(yuan)(yuan),應(ying)當具(ju)備說(shuo)普(pu)(pu)通(tong)話的(de)能(neng)力并在工作中(zhong)使用普(pu)(pu)通(tong)話,其(qi)普(pu)(pu)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應(ying)當達到國家或者有關部門(men)規定(ding)的(de)等級要求(qiu)。

  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(you)省(she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工作機構(gou)組(zu)織實施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共(gong)服務(wu)行業(ye)、公共(gong)服務(wu)場所(suo)和設施用字,有文字缺(que)損時,應當(dang)及時修復或者(zhe)拆除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廣(guang)告(gao)(gao)用語用字(zi)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(fan)和標準的,依照(zhao)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廣(guang)告(gao)(gao)法》、《廣(guang)告(gao)(gao)語言文字(zi)管(guan)理暫(zan)行(xing)規定》的規定執(zhi)行(xing)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(fan)本(ben)規定第十條的,由(you)教(jiao)育主管部門(men)責令(ling)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(bing)通報批(pi)評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反本規定(ding)第十(shi)一條、第十(shi)二(er)條、第十(shi)七條規定(ding)的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(chu)版、信息產業等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(men)責(ze)令限期改(gai)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(gai)正(zheng)的,予以警(jing)告(gao),并由有關部(bu)門(men)(men)依法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(zhu)管人(ren)員(yuan)和(he)其他直接責(ze)任人(ren)員(yuan)給予處分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反本規定(ding)第十四條(tiao)的(de)(de)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(de)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反本規定(ding)第十(shi)五條的,由(you)工(gong)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依法(fa)予(yu)以行(xing)政處罰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及(ji)其(qi)工作人員違反本(ben)規定,濫用職權(quan)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(de),由其(qi)上級(ji)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(gai)正,對直接負責(ze)的(de)主管人員和(he)其(qi)他(ta)直接責(ze)任(ren)人員依(yi)法給予(yu)處分。

  (來(lai)源:廣東省(sheng)人民政府網(wang)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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